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因口头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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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7月27日 实施日期:1994年7月27日)废止(原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上述批复有关内容与之抵触或者重复,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关于因口头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1990年3月16日)废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豫法经字第21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当事人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经济合同,由于没有履行签字盖章手续,无合同签订地可言,故因口头协议提起诉讼,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由被诉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已经着手履行的,也可以由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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