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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诉讼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7-07-08
施行日期
1987-07-0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59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诉讼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7月8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刑一庭电话请示的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两个问题,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即使附带民诉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也不能提出上诉,律师是接受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因而对刑事部分也不享有上诉权。

二、律师接受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能否查阅案卷的问题,可以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及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办理。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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