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能否判处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刑罚问题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4-02-05
施行日期
1994-02-0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22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能否判处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刑罚问题的答复

(1994年2月5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1993]120号《关于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能否判处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刑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根据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包括判处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不同刑种的刑罚。如,法定最低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判处不满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否判处附加刑,仍应遵守刑法分则的规定。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