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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在第二审期间脱逃案件可否中止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0-06-05
施行日期
1990-06-0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35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被告人在第二审期间脱逃案件可否中止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6月5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在第二审审理期间的刑事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打伤同室在押人犯和管教干部后脱逃,审判期限届满前仍未将其捕获归案,第二审人民法院可否裁定同时宣告中止审理和撤销原判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刑事上诉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脱逃,审判期限届满时尚未归案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宜宣告中止审理,但可以宣告延期审理,在将上诉人追捕归案后继续依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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