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联防队员是否构成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联防队员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主体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0-09-26
施行日期
1990-09-2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532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联防队员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主体问题的复函

(1990年9月2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室函询,关于联防队员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犯罪主体的问题,经研究,基本同意你室意见。即: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聘用的联防队员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能成为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其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致人伤残的行为,不能以刑讯逼供罪论处。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附: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关于联防队员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主体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我院请示: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聘用的联防队员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

经研究,我们认为,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聘用的联防队员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其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致人伤残的行为,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以上意见,请你们提出意见,回复我室。

1990年9月13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