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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2-09-11
施行日期
1982-09-1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06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2年9月11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0)法研字第2号《关于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问题的通知》,参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可以用裁定的方法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基层人民法院判处的类推案件,报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上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类推,认为应该引用刑法条文判刑。在退回基层人民法院时,怎样办理法律手续?请予答复。

198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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