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管制刑期能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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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管制刑期能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10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你庭《关于管制刑期能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的电话请示已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58年我院曾以法研字58号批复答复辽宁、安徽省高级法院:“管制的刑期不宜折抵徒刑的刑期”。故该犯已执行的管制刑期,不宜折抵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但是,在改判时,考虑到被告人已执行管制一年的实际情况,可适当酌情从轻处罚。
附: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关于管制刑期能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我们受理一起流氓案件,原判管制一年。自治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应定为强奸未遂。区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院抗诉有理,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现管制刑期已满,刑期如何折抵?
请指示。
198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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