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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9-01-24
施行日期
1989-01-2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95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

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1月24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研字(1989)1号请示已收悉。答复如下:

同意你们在请示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即盗窃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虽然不能随即兑现,但这类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其性质与国库券、股票相类似,一般应按票面数额计算。对于未兑现的,处理时一般可做为从轻考虑的一个情节。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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