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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2001-11-30
施行日期
2001-11-3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54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答复

(2001年11月30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1]288号《关于监视居住可否折抵刑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并未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监视居住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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