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2002-06-28
施行日期
2002-06-2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70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

(2002年6月28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2)40号《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氯胺酮是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国家进行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一定的精神依赖性潜力,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鉴于氯胺酮被列在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中,且实践中临床使用较多,因此,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或者贩卖氯胺酮数量较大的行为人,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