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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缓犯人与其他罪犯又共同犯罪审理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4-09-05
施行日期
1984-09-0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549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死缓犯人与其他罪犯又共同犯罪审理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4年9月5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你院8月29日电话请示的死缓犯人与其他罪犯又共同犯罪审理程序的问题,我们认为:对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坚持全案审判,但鉴于此案的特殊情况,可分别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被判处死刑缓刑的罪犯,因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核准执行死刑的程序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于处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程序处理。但在最终定案处理的时间上要相互照应,尽量求得一致。

附: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死缓犯人与其他罪犯又共同犯罪审理程序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有一个原判死缓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伙同另外十三个犯人,挖洞越狱逃跑。现拟对该死缓犯人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按“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执行死刑;并拟对另外十三名罪犯起诉判刑。这两种处理分属于不同程序,究竟是合并一案处理,还是分开处理?我们经研究,拿不准,特请示你院。

198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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