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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服刑罪犯保外就医期限届满后未归监又重新犯罪应如何计算前罪余刑问题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4-06-18
施行日期
1994-06-1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847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服刑罪犯保外就医期限届满后未归监又重新犯罪应如何计算前罪余刑问题的答复

(1994年6月18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研字[1994]12号《关于服刑犯人保外就医期限届满后未归监又重新犯罪应如何计算其余刑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服刑罪犯经批准保外就医期应计入执行期,保外就医期限届满后未归监的时间不得计入执行期;又重新犯罪的,其前罪的余刑应从保外就医期限届满第二日起计算至前罪刑满之日为止。

附: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刑犯人保外就医期限届满后

未归监又重新犯罪应如何计算其余刑问题的请示

(1994年4月9日 湘高法研字[1994]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韩军抢劫案的余刑计算问题时,意见不一,把握不准,特请示如下:

被告人韩军,吉首市人,1991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1993年11月4日届满。1991年7月18日,韩军因病由劳改部门批准保外就医六个月,但六个月期满后,韩军未归监,劳改部门也未采取措施,直至1993年6月9日因抢劫一案被凤凰县公安局抓获。一审法院于1994年1月28日以抢劫罪判处韩军有期徒刑三年。在对韩军所犯的前后两罪适用《刑法》第六十六条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时,对如何计算其前罪的余刑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其前罪的余刑应自1993年6月9日起计算,为四个月零二十五天;第二种意见认为,其前罪的余刑应自 1992年1月17日起计算,为一年九个月零十七天,也就是应将保外就医期限届满至犯新罪被抓获的这一段时间计算在内。

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被告人韩军保外就医期限届满后,虽然劳改部门未对其采取收监措施,但是其实际上并未按原判刑期执行而一度逍遥法外。

当否?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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