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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应否适用《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3-09-15
施行日期
1983-09-1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623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应否适用《关于严惩严重

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3年9月15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是否应当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电话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意见,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对新发现的罪进行判决时,应当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并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是否应当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其它罪没有判决,在对新发现的罪进行判决时是否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我们意见:应当适用。因为未经判决的罪是新发现的罪,而不是原判决认定的罪,故应当适用决定。对新罪作出判决,并按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刑罚。妥否,请指示。

1983年9月13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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