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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被告人已死亡的再审案件的第一审判决其近亲属能否径行提出上诉问题的电话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5-10-18
施行日期
1985-10-1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664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对被告人已死亡的再审案件的第一审

判决其近亲属能否径行提出上诉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5年10月18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鲁法研字第12号《关于对被告人已死亡的再审案件的第一审判决其近亲属能否径行提出上诉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意见:即芮少麟提出的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可以作为申诉案件处理。

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对被告人已死亡的再审案件的第一审判决

其近亲属能否径行提出上诉问题的请示报告

([85]鲁法研字第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按第一审程序,审结一起被告人之子代为申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芮麟已于1965年死亡,其子芮少麟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对于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近亲属代被告人上诉,能否按照上诉程序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再审案件按第一审程序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芮少麟是被告人芮麟的近亲属,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鉴于被告人芮麟已经死亡,其子芮少麟代为上诉缺少法律依据。我们研究认为:芮少麟向本院提出的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可作为申诉案件处理。是否妥当,特予请示,望批复。

198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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