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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死缓复核的法律文书中应否写上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问题的电话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7-12-19
施行日期
1987-12-1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660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对死缓复核的法律文书中应否写上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12月19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们请示的关于对死缓复核的法律文书中应否写上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即在你院的死缓复核的法律文书中,应当将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列入。

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对死缓复核的法律文书中应否写上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过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调查。

我省正在审理中的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17岁,在一审时有法定代理人,该被告人被处死缓,不上诉,第一审判决书上写上了法定代理人。省法院复核中,对复核后的法律文书要不要写上法定代理人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第一审的法律文书写上法定代理人是应该的,因为在讯问和调查时有法定代理人到场。省法院复核,主要是书面审,没有法定代理人到场,因此复核法律文书中不应当写法定代理人。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复核时没有法定代理人到场,但既然一审法律文书中写了法定代理人,为了反映案件全部活动,在省法院的复核法律文书中也应写上法定代理人。我们研究,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即,省院的复核法律文书应写上法定代理人。

198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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