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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原审被告人已死亡的原第一审案件能否按第二审程序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9-05-26
施行日期
1989-05-2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867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对原审被告人已死亡的原第一审案件能否按

第二审程序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5月26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研(1989)57号《关于对原审被告人已死亡的原第一审案件能否按第二审程序再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审被告人已死亡的原第一审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并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

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对原审被告人已死亡的原第一审案件

能否按第二审程序再审问题的请示

(苏法研〔1989〕5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遇到了对原审被告人已死亡的原第一审案件再审时适用何种诉讼程序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在审判实践中,对原审被告人健在的原第一审案件适用这个规定不成问题,但对原审被告人已死亡的原第一审案件仍按第一审程序再审,就会出现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在法院定上诉期限内不服法院所作判决、裁定,是提出上诉,还是提出申诉等问题。

我们认为,原审被告人已死亡的原第一审案件宜由上一级法院提审,并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如不服判决、裁定,可以提出申诉。其理由:(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2)能够避免已死亡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不服法院判决、裁定时,既不能上诉又不能申诉的问题。(3)原审被告人已死亡的原第一审案件在原为第一审的再审案件中为数很少,即使全部移送上级法院再审,也不会增加上级法院过多的负担。

以上意见当否,请予示复。

198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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