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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范围问题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2000-07-25
施行日期
2000-07-2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79 字 · 共 1 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范围问题的答复

(2000年7月25日)

法研[2000]63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2000]49号《关于如何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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