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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问题的研究意见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2-05-01
施行日期
2012-05-0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23 字

本研究意见被收录于《司法研究与指导》2012年第1辑,出版时间为2012年5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问题的研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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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就如何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

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作为附加刑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应当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的全部财产。如相关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应通过追缴、退赔程序予以追回;如相关财产确属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也不得作为没收对象。在没收财产前,如犯罪分子的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处于共有状态,应当从中分割出属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后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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