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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6-12-11
施行日期
1986-12-1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552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12月11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们请示的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自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重婚案件,在判决前原告人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虽然撤诉,但人民法院认为已构成重婚罪的案件,或者自诉人只起诉犯重婚罪中的一方,拒绝控告另一方的案件,按照198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转请人民检察院处理。

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我们请示下列问题:

一、自诉人提起自诉的重婚案件,经法院查证属实,确已构成重婚罪,在交付审判时自诉人又撤诉,这样的案件是否可以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

二、经法院查证属实的自诉重婚案,自诉人只控告重婚罪的一方(即自己的妻子或丈夫)而拒绝控告同时构成重婚罪的另一方。对自诉人没有提起自诉的一方是否可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以上请示,请批复。

1986年11月11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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