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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回大陆探亲的台胞在大陆受到刑事侵害的案件应当由哪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9-03-22
施行日期
1989-03-22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34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回大陆探亲的台胞在大陆受到刑事侵害的

案件应当由哪级人民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3月22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1989年3月20日电话请示的问题,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这类案件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但也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对于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也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

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回大陆探亲的台胞在大陆受到刑事侵害的

案件应当由哪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近我省绍兴市一回大陆探亲的台胞在大陆旅行中被人打伤(轻伤),本人向法院提出自诉。请问这类侵犯台胞权益的刑事案件应由哪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指示。

198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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