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参与过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审判人员在该案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时是否应当回避问题的答复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参与过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审判人员在该案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时是否应当回避问题的答复
(2000年6月1日 法研〔2000〕38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0〕21号《关于参与过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审判人员在该案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时是否应当回避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重新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仍然适用诉讼法有关二审程序的规定,不属于我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该案其他程序”的情形,原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必回避。
此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