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7-09
施行日期
2001-07-0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21 字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

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法研[2001]5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25号《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的争议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00一年七月九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