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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一人犯数罪可否分别判处死刑、死缓再决定执行刑罚问题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3-08-07
施行日期
1993-08-0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98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一人犯数罪可否分别判处死刑、死缓再决定执行刑罚问题的答复

(1993年8月7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研[1992]13号《关于一人犯数罪的案件能否分别判处死刑、死缓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基本同意你院意见。即:被告人犯有两个均应当判处死刑的罪,在一般情况下,不宜将其中一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将另一罪判处死刑,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而应将两罪分别判处死刑,并罚决定执行死刑。但如果被告人所犯的两个应处死刑的罪中,有一罪是在已满16岁不满18岁时犯的,对该罪依法只能判处死刑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与另一判处死刑的罪并罚后,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立即执行还是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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