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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关于苍南县天马活塞工业有限公司与河北天马活塞工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案的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7-02
施行日期
1999-07-02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93 字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关于苍南县天马活塞工业有限公司与河北天马活塞工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案的函

((1999)知监字第21号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苍南县天马活塞工业有限公司因与河北天马活塞工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你院(1998)冀民终字第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一、二审裁定书和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我们认为本案存在以下问题:

河北天马活塞工业有限公司是起诉苍南县天马活塞工业有限公司仿冒其商品包装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未同时指控其他任何第三人包括销售者有共同侵权行为。由于被控侵权物品的制造地并不在沧州,又无证据证明苍南县天马活塞工业有限公司在沧州有直接销售行为,所以,沧州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侵权行为地。你院以案外人的销售行为地来确定制造者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不当。因为案外人的销售行为与制造者的侵权行为是两个独立的侵权行为,不能以案外人的侵权行为确定本案侵权行为的管辖地,故不能以被控侵权物品的到达地当然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以上问题,请你院依法复查纠正,并在一个月内向本院报告结果,同时直接答复申请再审人。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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