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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关于梁祥荣与玉林市玉林镇人造革厂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5-29
施行日期
1999-05-2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37 字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关于梁祥荣与玉林市

玉林镇人造革厂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函

([1999]知监字第11号函 1999年5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梁祥荣因与玉林市玉林镇人造革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你院(1997)桂经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

1.被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并没有做好使用该专利方法的必要准备,更不存在已经使用该方法制造、销售产品的事实。

2.我国专利法对“先用权”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即先用权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但二审判决却未调查被申请人原有的使用范围,也不考虑其是否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现将申请再审人的有关材料转你院,请你院对以上两个问题乾地复查,将复查结果于三个月内报告我院并迳复申请再审人。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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