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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被修改
公布日期
1999-05-12
施行日期
1999-05-12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702 字 · 共 10 条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

(法发〔1999〕1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是最高人民法院聘请的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进行咨询、提出建议的人员。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由著名法学专家和知名人士担任。

特邀咨询员由最高人民法院聘请,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 特邀咨询员职责:

(一)对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提出咨询意见。

(二)对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和执行工作,提出建议。

(三)对人民法院有关队伍建设、审理重大疑难案件、起草司法解释等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四)反映或者转递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不依法办案,影响司法公正的意见。

第五条 特邀咨询员开展工作,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守国家保密制度。

第六条 特邀咨询员开展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座谈会,也可就某一项工作随时提出咨询意见。

第七条 对特邀咨询员提出的建议和改进意见,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办理,并向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的特邀咨询员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特邀咨询员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方便。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特邀咨询员办公室,负责日常的事务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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