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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遗嘱继承的两个具体问题的复函(节录)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7-03-26
施行日期
1957-03-2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30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遗嘱继承的两个

具体问题的复函(节录)

(1957年3月26日法行字第6027号)

内务部办公厅:

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七日(57)内城群第146号函收悉。对解决来信所提出的两个问题,目前尚无相应的法令,现就我们的初步考虑,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死亡人(略)

二、死者如有遗嘱的,应从其遗嘱;如无遗嘱,其遗产应由有继承权的人继承;如继承人仅一人又因犯罪在押,可告知在押的继承人委托亲友代为管理,或由他委托公家的相应机关(如房产管理处,街道办事处、区、乡人民委员会)代管。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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