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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阅卷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7-07-02
施行日期
1957-07-02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17 字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阅卷问题的批复

(1957年7月2日)

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5月9日〔57〕法研字第77号请示报告收悉。兹提出以下意见,请考虑。

(一)被告人和他的辩护人(包括律师)阅卷的权利,不需要在开庭审理时作为一项诉讼权利来交待。

(二)关于哪些案卷材料交阅,哪些案卷材料不交阅,我们同意你院所提的第一种作法。

(三)当事人和辩护人阅卷,一律应当在法院内阅看,不应携带出法院。你院意见“一般”应在法院内阅看,尚须斟酌。

(四)除当事人以外,辩护人(包括律师)阅卷时,法院也应派人在一旁照看。至于某些律师看卷法院认为的确无须派人在旁照看的,也可以例外。

(五)当事人阅卷时也可准许摘录,无须经审判员同意或对摘录内容加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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