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审理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8-04-30
施行日期
1988-04-3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17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

(1988年4月30日 法(刑二)发[198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在审判实践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多数没有公开审理,一些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再审案件时,依法应当派员出庭的,没有派员出庭。为此,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判决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时,凡条件具备的,均应依法公开审理;条件尚不具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依法进行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应通知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必须派员出庭。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