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案件中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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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案件中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请示的答复
〔2005〕执他字第10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就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你院应严格按照该规定执行。
此复。
200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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