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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异议人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申诉案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12-27
施行日期
2000-12-2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716 字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异议人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申诉案的复函

(2000年12月27日 [2000]执监字第68-1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函(2000)38号关于《湖南有色金属企业财务公司、湖南有色金属财务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与东莞赛格花园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尊荣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大亚湾运通企业集团公司还款及担保协议纠纷一案的情况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公司)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你院在执行你院(1998)湘法经一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时,于1999年9月6日以(1999)湘高法执字第03-4号民事裁定书追加天华公司为被执行人,由其承担深圳市尊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荣集团公司)人民币4亿元的债务,并查封了天华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7 415万股没有法律依据,该裁定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解除对该股权的冻结。

2.尊荣集团公司在投资开办深圳市尊荣电力投资公司即现在的天华公司时,虽然协议约定以人民币1.8亿元作为投资,但此后该公司又将其拥有的60%股权转让给珠海天华集团公司、20%股权转让给欧亚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至此,尊荣集团公司在天华公司中仅占有10%的股权。你院应重新裁定执行尊荣集团公司在天华公司中10%的股权。

3.尊荣集团公司将其在天华公司中的60%股权转让给珠海天华集团公司,20%转让给欧亚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后,两受让人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对价款,双方对此均予以承认。你院在执行时,可以对珠海天华集团公司、欧亚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应该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按执行到期债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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