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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运输合作社社员拐走社内公共财产问题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7-01-26
施行日期
1957-01-2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82 字

最高人民法院对运输合作社社员拐走社内公共财产问题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的通知

((57)法行字第1312号 1957年1月26日)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来函提出目前有些地区私营兽力车运输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社员,因个别社经营管理不善或因当地遭受水灾,交通阻塞,影响社员的收入,同时受到因附近城市自由市场开放,运输价格提高的影响,使某些社员拐走社内公共财产,逃到城内单干,这种情况严重地危害了运输合作社的巩固和私营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事业,应该予以处理。为了保护合作社的公共财产,巩固合作事业,凡运输合作社社员,如果未办退社手续,拐走社内公共财产而逃跑,合作社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该项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如果遇有需经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可转请人民检察院侦查起诉。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57)法行字第5121号的补充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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