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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沈瑞康所问具体案件中的几点程序问题的解答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5-12-01
施行日期
1955-12-0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538 字

最高人民法院对沈瑞康所问具体案件中的几点程序问题的解答

(法行字第16588号 1955年12月1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接到常委会办公厅转来上海市兴国路67号住民沈瑞康来信,询问关于具体案件中的几点程序问题,我们意见:

一、第一审案件的判决书,应在最后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某某人民法院”。这种判决如果在上诉期间,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议,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见法院组织法第11条第3款)逾期上诉,如无正当理由,不应准许。

二、法院判决书正本在文字上有错误或有遗漏的,可用裁定书予以更正或补充。

三、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法院组织法第12条第1、2两款)

来信所说的案件,是否上海市内法院处理的案件,案件是如何处理的?反映情况是否真实?我们都难判断,因此不能仅凭来信答复。兹将原函抄给你院,希就近了解清楚,代为答复。上列三点意见,供你院答复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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