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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管辖问题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5-08-24
施行日期
1995-08-2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20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管辖问题的答复

(1995年8月24日 法行〔1995〕1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5)140号《关于执行非诉行政案件是否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可以由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哪个法院执行,可由申请执行人选择。

199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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