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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申请华茂学校、建华职院终止清算一案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6-04-20
施行日期
2006-04-2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42 字

关于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申请华茂学校、建华职院终止清算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年8月24日《关于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申请华茂学校、建华职院终止清算一案的请示》收悉。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民办学校组织清算时,如果该民办学校不属于企业法人,则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德破产还债程序进行清算。其债务清偿顺序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200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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