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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务部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10-20
施行日期
2003-10-2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50 字

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务部关于

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的复函

([2003]民二外复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你部于2003年9月12日发给本院的商法函〔2003〕33号《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合资、合作的行为,以及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行为,虽然涉及到企业主体、企业资产及股东的变化,但他们不属于国有企业改制范畴,且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调整,因此,外商投资行为不受上述司法解释的调整。

此复。

商务部关于请确认《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函(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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