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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区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请示》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0-03-26
施行日期
2010-03-2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80 字

最高人民法院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区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请示》的批复

(2010年3月26日 [2010]民四他字第14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2010]21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区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请示》收悉。根据《第三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院将自治区内具有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一审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调整为12个,具体是: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范围内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为切实保障审判质量,以上各中级人民法院必须设立专门审判庭或合议庭,负责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你院应将上述各中级法院从事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的审判人员名单报送本院,以便本院组织有关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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