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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我区边境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请示》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2-28
施行日期
2011-02-2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28 字

最高人民法院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我区边境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请示》的批复

(2011年2月28日 〔2010〕民四他字第7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2011〕22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我区边境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院指定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市人民法院、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兴安盟阿尔山市人民法院、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阿拉善盟额济纳旗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边境地区、争议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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