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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的羁押时间已经超过徒刑期限的,不再发生宣告缓刑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7-07-01
施行日期
1957-07-0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57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的羁押

时间已经超过徒刑期限的不再发生宣告

缓刑问题的复函

(法研字第12340号 1957年7月1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5月17日(57)研字第75号函悉。所问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的羁押时间已经超过判处的徒刑期限,应当如何折抵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对这类罪犯不宜用缓刑的意见。因为对于判处徒刑的罪犯,如果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的羁押时间已经超过判处的徒刑期限,则判处徒刑期限已经折抵完了,刑期等于执行完了,宣告缓刑已失去了意义。因此不再发生宣告缓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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