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侄子女代位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侄子女代位继承权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64-02-10
施行日期
1964-02-1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15 字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侄子女代位继承权问题的复函

([64]法司字第28号 1964年2月10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公证处办理了杨漪云遗产继承事件以后,杨瑞馨的子女钟志和等8人向本院提起申诉,要求参与继承。我们是不承认侄子女的代位继承权的。现钟志和等提出杨瑞馨在经济上曾给予杨漪云许多帮助;杨漪云也曾给他们某些姊妹以帮助。如情况属实,可以考虑对钟志和姊妹中生活困难的人,由遗产中给以适当照顾。此点由你们酌定,并告诉申诉人。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