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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请脱离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1-11-02
施行日期
1951-11-02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82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父母子

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请脱离问题的批复

(1951年11月2日)

一、关于张鼎臣同志以其家庭封建落后,申请割断其父子关系,与夫妻关系这一问题。你们所拟意见,我们大致同意:惟父母子女间,虽因政治观点,有前进与落后的不同,但在他仍应负的抚养教育义务或赡养扶助义务,不能因此而消灭;至于应受的抚养教育权利或受赡养扶助权利,以及继承遗产的权利,则可以声明抛弃。

二、(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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