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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为对第二审确定判决申诉案件应检卷送核令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0-11-10
施行日期
1950-11-1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58 字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为对第二审确定判决申诉案件应检卷送核令

(1950年11月10日)

苏南行署司法处:

查你处第二审审理确定认为毋庸许其上诉的判决,如当事人不服提起申诉时,你处应检卷状送本院核办。但如本院无特别指示,或你处认为无停止执行之必要者,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俾增强第二审判决的确定力,并减少当事人受诉讼拖累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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