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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二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2-06-22
施行日期
2022-06-22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43 字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二批

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通知

法办〔2022〕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有关精神,建立了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作用,根据相关机构自主申报,经综合考虑各机构受理国际商事纠纷案件的数量、国际影响力、信息化建设、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实效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确定广州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厦门仲裁委员会、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为第二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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