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破产工商户拖欠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破产工商户拖欠保险费处理意见的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4-09-29
施行日期
1954-09-2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58 字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破产工商户拖欠保险费处理意见的函

(法行字第8840号 1954年9月29日)

天津市人民法院:

1954年7月28日(54)二庭办字第84号请示报告,已收悉。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要求对于破产工商户拖欠保险费应与税款银行贷款同样处理的问题经与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联系我们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就是说,即:对于破产工商户拖欠的保险费不应与税款和银行贷款同样处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并已将这意见抄致天津分公司。

附件:财政部关于欠税案件的处理及计算滞纳金的解释的通知(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