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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在文书中如何引用修正前、后国家赔偿法名称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2-25
施行日期
2011-02-2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15 字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在文书中如何引用修正前、后国家赔偿法名称的通知

(2011年2月25日 法办[201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统一在文书中引用修正前、后国家赔偿法的名称,现通知如下:

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在文书引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一律称“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一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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