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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劳改犯要求重新处理如何履行法律手续问题的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63-05-04
施行日期
1963-05-0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80 字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劳改犯要求重新处理如何履行法律手续问题的函

(法研字第47号 1963年5月4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们收到“人民公安”编辑室转来你省第15劳改队管教科邹中心同志的一封来信,反映有不少原判法院对已投入劳改的罪犯,用公函的形式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提前释放、减刑等),不办法律手续,致使劳改单位难以执行。我们认为,该同志反映的情况应引起注意。对于在押劳改的犯人,需要重新处理时,应当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并制作法律文书,发给犯罪分子本人及其所在的劳改单位。

现将邹中心同志的来信(抄件)转给你们,并请你们将上述意见转告有关的人民法院遵照办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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