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人民法院对台湾海基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人民法院对台湾海基金会委托送达台湾地区有关法院诉讼文书暂不予接受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10-24
施行日期
2002-10-2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63 字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人民法院对台湾海基金会委托送达台湾地区有关法院诉讼文书暂不予接受的通知

(2002年10月24日 法办[2002]3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近,不少人民法院收到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称台湾海基会)的函件,委托送达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诉讼文书。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两岸法院间相互送达诉讼文书事宜作出规定之前,各地人民法院对收到的台湾海基会的此类函件,一律不予接受,并予以退回。同时请将有关情况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