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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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
(1965年5月26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你部五月七日险字第153号函收悉。
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家属生活补助问题,我们考虑,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与因公、因病死亡不同,肇事单位给死者家属经济上的补偿,是表示对死者负责,也是精神上的安慰。因此,除了肇事单位根据肇事人所负责任大小发给一定的补偿费之外,原单位仍应按劳保条例规定发给抚恤费。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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