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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给检察院及时送达二审判决书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7-08-31
施行日期
1987-08-3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87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给检察院及时送达二审判决书的通知

(1987年8月31日 法刑一(87)通字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根据上述规定,今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在二审结案后,要及时将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给同级人民检察院一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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