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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与鸡西市化工局、沈阳冶炼厂环境污染纠纷案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11-02
施行日期
1999-11-02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77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

人民政府与鸡西市化工局、沈阳冶炼厂环境污染纠纷案的复函

(1999年11月2日[1999]民他字第31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与鸡西市化工局、沈阳冶炼厂环境污染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梨树区人民政府有权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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